集资诈骗嫌疑人死亡 涉案资产如何处置?
2013年至2018年间,犯罪嫌疑人周某设立某P2P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游某某、秦某某、余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1.87亿余元,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期货投资、供其子购买轿车及其他挥霍消费。后某县公安局对周某立案侦查,并扣押、冻结了其购置的两处房产、一处停车泊位、16.7万元银行存款以及赠送给其子周某某的一辆凯迪拉克轿车。
立案侦查次日,周某自杀身亡。
顿时,舆论哗然。集资参与人及家属不知何去何从,涉案资产没收是否依附于刑事定罪判决,在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下,因无法对其予以定罪,也就无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了呢?答案:非也!
一、涉案资产该如何处理?
虽说《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要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司法机关对涉嫌资产的处理,也随着“对嫌疑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撤销”、“中止审理”等等而终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作出了特别规定。该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而公安机关认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我们注意到,该条对嫌疑人死亡后,违法所得没收的前置条件为“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P2P平台常见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是否属于“等重大犯罪案件”之列呢?“等重大犯罪案件”不仅对案件类型提出要求,还对案件的重大性质也予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充道:
“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而何为重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曾对“重大犯罪案件”予以定义: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结合互金常见罪名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集资诈骗则属于金融诈骗头号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只隔了一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的证明还需结合证据等予以确认。结合实践操作,我们认为,集资类案件影响重大的,即使嫌疑人已死亡,其被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则是案件处理常态。
二、哪些财产应予追缴?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均被认为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后,可以说:
(1)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均被认为属于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
(2)而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3)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被视为“违法所得”。
由此,实际集资类案件中,应被追缴的财产范围其实是非常充分的。
三、被追缴财产的处理程序?
首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中,认为应追缴集资诈骗之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写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上文提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其次,人民检察院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再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