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严厉打击这五种非法“贷款”, 利息不用给,给了可要回来!
众所周知“好借好还,再借不难”,选择贷款,就会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而有些贷款是不需要还利息的,或许,大多数人都还并不知道。

一、借贷约定利息超过法定范畴的:
借贷约定利息超过法定范畴的,我们称之为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所以,利息一旦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还可以要回来。
网贷监管虽已落地,但行业还未规范,对于那些因网贷被暴力催收的要留好他们暴利催收的证据。
也可以投诉,在公众号魔晶查询,里面就有投诉渠道。

二、“抽头”、“砍头息”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比如:出借人与借款人虽然在借款协议上约定3000元,但实际银行汇款记录只有2500元,其中500元已经作为砍头息已经在借款前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只在2500元的范围内成立借款法律关系,而非借款协议约定的3000元。也就是说,只能按照25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而不是3000元为基数。

三、无息贷款、借款人与放贷人没有约定利息的:
当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没有明确说明利息的时候,可以不还利息只还本金。《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无息贷款、借款人与放贷人没有约定利息的:
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条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利息计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还款,表明他同意变更还款的期限,因此,债权人只能按照变更后的期限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利息,即按债务人实际使用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如果双方就此问题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五、借款合同无效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不管在什么时候,法律都会保护普通公民的正常权益,所以,撸贷过程中遇见不合理收费的借款平台,大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