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还欠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简介:2014年张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未归还信用卡欠款。2016张某因涉嫌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被抓获。张某辩称其因公司经营亏损无法偿还信用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够排除被告人张胜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亏损而无法偿还的合理怀疑,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以案说法:未还欠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争议焦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以案说法:未还欠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前提,而认定该主观目的之关键是行为人透支金额的用途。本案中,张某每月透支的信用卡用于支付货款、员工工资、房租以及水电费,但因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张某为经营公司而透支信用卡,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以案说法:未还欠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专家认为,行为人在持卡正常消费过程中,因工作、家庭等因素影响,导致自身还款能力大幅下降,或者因个人突发变故,大量透支信用卡金额用于处理紧急事务而未及时还款的,也应当认定为正常使用,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消费用途与日常生活、经营无关,如购买奢侈品等行为不属于该类情形。本案中张某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然需要偿还信用卡本金及利息。

参考案例:(2017)渝0112刑初7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