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民间借贷纠纷中

出借人为确保收回利息

在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部分利息

导致实际出借金额低于借条记载金额

这种情形该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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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以案说法」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孔某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9月28日向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借款期间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并约定若未能按约还款,则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承担逾期利息。后因孔某未能按约还款,高某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确认实际出借金额为人民币189200元,其余10800元作为利息提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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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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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孔某偿还高某借款本金1892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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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高某出借款项时提前扣除利息10800元,实际仅交出189200元,故孔某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以案说法」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民间借贷实践中,出借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往往对借款人课以不公平的条件,即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之后再进行出借,从而形成一种变相的高利贷。此外,利息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如果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那么借款人并没有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利息性质难以体现,对借款人亦构成实质不公。因此,在交付借款时提前预扣利息等费用,虽然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无疑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故对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手续费等费用的行为法律不予支持,应当将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以案说法」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出借人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该合同关系并不导致无效,而是按照实际使用的资金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