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犯傻,这几种贷款根本就不用还!
古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用还钱的债务等于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哪里能遇到这么好的事情呢?哪怕是前一阵子3.15晚会曝光一批网贷平台,在上面借的钱属于合理范围内的也照样要还上。
不过,小编这几天发现,还真有几种贷款不用还钱,大家可以仔细对照一下,看看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
一.不是本人执行的贷款
现在步入了互联网社会,人们借助手机、电脑等工具,信息交换活动越来越便捷。给我们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有让人烦恼的地方——我们的个人信息很容易会被暴露在网上,这时候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就会利用我们的身份信息来谋取利益。再加上钓鱼网站、木马链接…不法分子们盗取身份信息的手段越来越五花八门,我们“被贷款”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如果有朋友不小心中招,出现这种“被贷款”的情况,只要能证明当事人没有进行过贷款申请行为,也没有收到过款项,就可以不用承担这笔贷款的债务了。
万一征信报告上出现逾期记录,也可以提出异议,和银行将情况说明清楚,银行听当事人解释完也会取消逾期记录的。
二.无效代理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一般来说,贷款签订合同都是需要本人到场签署的,如果借款人无法到场由代理人代为签署协议。
本来这项规定的初衷应该是想给借款人提供便利,但是如果代理人没有权利代理或者代理人滥用职权签署协议,那么这笔贷款是无效的,借款人也不需要对它承担责任。
三.高利贷或高利贷转贷
大部分朋友如果不是实在走投无路的话是不会去碰高利贷的,毕竟高利贷的利率令人咂舌,一旦跟它有了纠缠就很难上岸了。
《民间借贷法》对于年利率是有上限规定的,超过36%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超过合法部分不需要归还。
并且如果放款方套取机构贷款用于给他人放贷获利,与此同时贷款机构也知道贷款用途却明知故犯时,两方恶意串通构成高利转贷罪,两笔贷款都属于无效贷款。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集体或者个人。
四.借款人被迫或者以违法手段形成的借贷
如果有朋友遇到自己明明不想贷款,却被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了借条的话,可以松一口气了。
这种违背个人意愿情况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无效的,受损害方不需要还款,可以及时跟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贷款合同内容描述不明确清晰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借款合同》条例第六条都有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润、还款期限、方式、违规责任等内容。如果违反上述内容,合同无效,借款人不需要还款。
六.合同签了,但是实际并未放出贷款
如果与贷款机构签了合同,但却没有收到钱,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借款人自认倒霉,否则的话肯定是不需要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