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款项?虚假受托支付可别碰!
贷款申请下来了,但存在资金流向多条,这种情况或需要一个资金“集合体”,将资金拢聚收取后再用于细分方面。
这种支付方式,或可归结于受托支付一类。
目前贷款资金的发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主支付,一种是受托支付。
前者前提提交为“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这四种情形,商业银行等贷款人在核查确保贷款用途合规后或直接放贷;后者是指商业银行等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支付委托行事,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除借款人外的交易对象。
受托支付方式的推出,原意或是减少贷款被挪用的风险,但存在申贷人不按规行事,进行虚假受托支付,获得款项后进行非常规移交,导致放贷风险上涨。
什么是虚假受托支付呢?比方说将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给“有亲密关系”、“有借贷关系”的人。
“有亲密关系”,如存在担保关系的子母公司,存在股份关系的企业,存在血缘关系的亲属账户等。
“有借贷关系”,是指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人,将银行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给民间贷款人,相当于“以贷还贷”。
一旦被发现,或涉及合同欺诈等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申贷人切勿走偏门,以侥幸心理度受托支付可攀漏洞,踏踏实实按需申贷,以免乱搞整出不必要的幺蛾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