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贷款诈骗犯罪,维护金融市场安全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条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保持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必须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近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就成功办理了一起贷款诈骗案,依法严惩了一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起,梁某、吴某11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或参与结伙并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材料或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多次从丽水市莲都区某银行骗取贷款,数额巨大。
017年1月,该案案发,梁某、吴某等人先后被莲都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3月5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27日,莲都区人民法院以梁某、吴某等人犯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法说理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不断加大,贷款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发放贷款的方式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加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该案犯罪相对于普通诈骗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相对于普通诈骗罪,我国刑法对诈骗贷款类犯罪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目前,我国刑法中涉及诈骗贷款的罪名主要有两个,即分别是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和175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概念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行为。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极其相似,如何准确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一直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两罪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1、主观要件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2、两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不同。骗取贷款罪的数额标准达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情节标准是,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而贷款诈骗只要骗取贷款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对情节的规定均为加重处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三、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根据《纪要》的规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刑法的谦抑原则,不能随意将此类情形入罪,因此不能以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进行定罪处罚。而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