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离婚后还能申办公积金贷款吗?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则关于离婚后办理公积金贷款问题:王先生和他的前妻在2016年在老家结婚买了一个小商品房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当年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王先生和前妻均为借款人,双方公积金账户共同还款。但由于感情不和,在2019年离婚了,离婚后房子归前妻所有,王先生则申请取消了本人公积金账户的委托扣款协议。目前贷款尚未还清,王先生还能申办公积金贷款吗?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在房屋抵押贷款期间,借款人不能擅自处分抵押房产。王先生离婚之后,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属于前妻,实际上房屋权属已经发生转移,原则上应一次结清贷款。在贷款结清后,王先生可以申请将借款主体变更为前妻一人。之后,他就可以再次申办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二套房计算。
目前,王先生和前妻尚未结清贷款,虽然他终止了本人的公积金还款,但实际上仍然是这套房屋的共同借款人之一。在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王先生无法再次申办公积金贷款。
不仅如此,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作为共同借款人,王先生的前妻如果不能如期偿还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有权向王先生追偿贷款。
那么,如果贷款尚未结清,夫妻离异之后,在哪种情况下,其中一方可以再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呢?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8月制定的《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离异职工提取(贷款)业务办理补充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离异职工才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一、申请人不能是借款人或者是产权共有人;
二、公积金贷款为婚前申请;
三、申请人在离婚后无房屋产权且无偿还贷款义务;
四、申请人如果在婚内增加为共同还款人,离婚之后对方自愿取消其为共同还款人。(据悉,公积金贷款应按各地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准,此文章仅做例子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