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软暴力”-P2P网贷平台“套路贷”等法律问题解析
按照某P2P网贷平台的要求,借款人通过关联方向某P2P网贷平台申请借款;同一天,关联方在未向借款人提示说明、未让借款人审阅协议内容、未给借款人阅读了解协议内容的情况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信用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等,让借款人在P2P网贷平台一方所拥有、控制的电子签名系统中签字,以此表示协议各方就本案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同一天,借款人借到了5万元,之后按照2300余元/期逐月还款,现已偿还27期,合计6.4万余元。至此,本金及合理的利息已经支付完毕,但是某P2P网贷平台仍然要求借款人继续还款。
《借款协议》列有三方主体,甲方是150多个真实姓名隐藏、身份证号隐藏、地址无、联系方式无的出借人,乙方是真实姓名隐藏,身份证号隐藏、手机号码隐藏、住址隐藏的借款人;丙方的身份信息却很明确,是作为见证人/服务商的某P2P网贷平台,但没有任何一方在协议中盖章、签字;载明借款金额为7万余元、年利率9.6%、36个月(期)。因此,单纯从协议形式上看,由于缺乏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成立,更无从生效。不过,从实质上看,借款协议的合同签约两大核心主体——出借人、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互相隐藏,但丙方的主体信息却表示得很清楚,可见本案借款完全由居间方某P2P网贷平台控制,某P2P网贷平台从出借人处借钱,然后放贷给借款人,某P2P网贷平台由此成为借款人的直接出借人,借款人与某P2P网贷平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此成立。《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信用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约定与《借款协议》相同,另约定了还款方式、扣款方式、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违约责任等,名为服务协议,实为代替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并借此扣取“砍头息”、设立各种明目的收费项目等,变相抬高实际利率,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的目的。
可见,本案是某P2P网贷平台为主导,串通关联方,以提供P2P网贷居间服务为名,以与借款人签订《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信用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等协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等合法的形式,通过控制资金流、扣取“砍头息”、巧立收费名目、威胁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等手段,持续不断地非法占有借款人的钱财。
因此,本案《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信用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等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归于无效,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返还实际出借资金之外,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借款人已经将实际借款偿还给了,并且多支付了1.4万余元。
但是,不但不向借款人返还收取的资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而且继续通过电话骚扰、恐吓威胁等方式变本加厉的向借款人索取钱财。
故,根据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相关法律规定,这家P2P平台及关联方挂羊头卖狗肉,以提供P2P网贷居间服务为名,采取集合公众资金、非法放贷、“砍头息”、互相嵌套、层层包装、巧立名目、“软暴力”等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