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政策依据
《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房金〔2017〕90号)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单身声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首付款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购买苏州市范围内的新建普通住房,所购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规定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办理流程
(保证担保)→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借款签约手续
(质押担保)→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质押担保及借款签约手续
(公积金余额质押)→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借款签约手续
办理要件
| 序号 | 贷款要件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备注 | |
| 1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贷款银行留存文本 | √ | 2 | ― |
| 2 |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或交易管理中心)留存文本 | √ | 1 | ― | |
| 3 | 首付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POS单和个人银行账户明细)或首付款发票 | √ | 4 | 个人银行账户明细需银行盖章 | |
| 4 |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和户口簿 | √ | - | 1.户口簿复印件需含户头页(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结婚证复印件(需含照片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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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 | √ | 5 | ||
| 6 | 单身声明 | √ | ― | 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的单身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需当场签具声明 | |
| 7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 √ | 5 | 有共同借款申请人
(共有产人)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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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 | √ | 4 | 离婚,且在还贷期间需提交 | |
| 9 | 个人收入证明 | √ | 1 | 申请组合贷款需提交
(可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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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情提示:
1、合同中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2、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3、女干部(55周岁退休)及职工出现的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在作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时应 4、职工及其配偶在离婚前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未取得房屋产权和债务的另一方再次申请的(含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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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及地点 点击查看
办理时限 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 以各服务大厅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512-12329
中心网站 http://gjj.su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