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保费+“砍头息”+保险、信托“软暴力”催收,法院:移送公安
借款人与信托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载明的每期还款本息数额,除应偿还的本息外,还包含了每月应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费本应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且投保事宜也应当由保险公司和借款人协商确定。现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本息数额却包含了保费,债务数额垒高。
借款人未偿还本息后,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在其住所地张贴催收函的行为涉嫌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向借款人讨债。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借款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乱收保费,本案中借款人与信托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上载明的每期还款本息数额除应偿还的本息外还包含了每月应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费本应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且投保事宜也应当由保险公司和借款人协商确定,现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本息数额却包含了保费,债务数额垒高;
“砍头息”,信托公司虽然将借款银行转账给借款人,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保险保险单时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借款人部分款项,虽保险公司解释为收取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但借款人否认投保该险种,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与借款人就投保该意外伤害保险达成一致意见,故保险公司以收取意外伤害保费为由向借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涉嫌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
“软暴力”催收,借款人未偿还本息后,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在其住所地张贴催收函的行为涉嫌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向借款人讨债。
综据上述,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起诉。
案例启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也不例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应注重合规建设,依法开展业务,自负盈亏,不能够以任何借口侵害他人利益。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以发放借款、保险展业为名,坑害群众的,司法的铡门随时为你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