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徒妻子婚内借钱,债主要求妻借夫还!法律判定:不属于共同债务
案件回顾
最近接到了这样的一个粉丝求助!我觉得有必要和大家谈一谈。这李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妻子刘某几年前染上赌博恶习,并欠下大笔赌债。去年5月,刘某向赵某借款6万元,声称用于家庭开支,李某并不知情。10月底,李某与刘某协议离婚。

今年春节前夕,赵某带着借条,找到李某索要欠款。李某表示对妻子刘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认为该借款应属个人债务,应由刘某单独承担。而赵某认为刘某借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近日苦恼的小李来找到我寻求法律咨询,自己前妻刘某欠下的这笔钱它到底有么有有偿还的责任呢?
案件分析
在这里我要给大家普及一下今天的法律常识: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划重点啊!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李某的描述中,他在前妻刘某的借条上并未签字,也没有追认的行为,而赵某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且当时李某刘某夫妻两人的工资收入已足够日常家庭开支,借款期间家庭无重大开支,所以刘某的借款并不是用于家庭开支,刘某借款很有可能用于偿还赌债。
既然此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个人债务,依法不能确认为被告刘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李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点评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债务是由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田律师在此告诫大家,如若发生此类事情,莫慌莫躁,先看看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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