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规宣判
主要人物:
被告人王东,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
被告人罗奥,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务工。
案件情况:
一起开公司:2019年5月至8月底,二人合伙经营的辽宁崇顺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业务:公司承接上海众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网贷平台催收业务。
招聘管理人员:被告人王东、罗奥招募王卓等人为管理人员。
招聘业务员:郝冬冬、庄宁、李正月、宋明远、姜朋、方超、董伟健、刘旭、赵麟、叶子剑、张珊珊、张照斌、马秉男、赵汉麒(均已判刑)等人为催收业务员。
业务员分为三组:T0组(负责催收到期业务)、S1组(负责催收逾期1-5天业务)、S2(负责催收逾期6-15天业务)。
要求业务员每天完成1-2个数据库催收任务,每个数据库包括50名左右借款人信息,业务员主要通过电话辱骂或以打爆通讯录相威胁对借款人及其亲友进行恐吓、滋扰、施压,恶意催收非法债务。
另查明,借款人王俊于2019年7月28日18时跳河自杀死亡,其当日通信记录中有催收业务员郝冬冬的四个催收电话记录。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东、罗奥结伙以恐吓、骚扰他人的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虽被告人王东、罗奥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法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奥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催收非法债务罪
结语: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时“有借却未必有还”。当不少出借机构或个人无法收回欠款时,“催收”这个行业就应运而生。
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方无力或无心偿还债务,催收方会通过一些合法的民事方法对其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债务。但也有一部分催收人员为督促还款,采用非法扣留或拘禁、短信电话狂轰滥炸并泄露欠款人个人隐私、冒充执法部门上门等手段,不仅让欠款人心惊胆战,还会影响其家人正常生活。
另外,催收行业通常以佣金计酬。各大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个人的佣金都不一样。越不正规的机构,佣金反而更高。逾期时间越长,相应佣金也越高。
所以对于催收人员来说,怎么简单粗暴怎么来,只要催收成功就行了。
目前,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合规,要在保证合规的情况下出业绩。催收人员到底该怎么催,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需要一个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