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2张,一男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徒刑
近日,湖南省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被告人某男子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2张,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4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湖南省某县国际商贸城某某传媒店进行搜查,搜查出被告人持有15张信用卡。这15张信用卡分别是卢某的4张、张某的3张、卢某某的2张、胡某的1张、潘某某的1张、舒某某的1张、被告人妻子的1张、被告人本人的2张。经核查: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12张。
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2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12张,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机关处理。
这是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案件。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案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2张,这明显是违反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