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借用、冒用个人信息套网贷后不还?法院:借用(冒用)人还
一、案件事实与经过:
| 案 号 |
(2020)皖13民终1613号 |
小编以前在做催收的时候,经常性地碰到男女朋友身份被冒用或者是借用套取网贷的案例,最后都是被借用人吃哑巴亏,别人不还被催收的就是自己,被起诉的也是自己,想还款有没钱很是为难。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这个案例,在借用自己名义给别人申请贷款时,应该怎么操作以便于防止同类事件发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田某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野
一审认定事实:
田野、田某成及案外人张某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宿州市小马奔腾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25日,田某成以田野的名义向平安普惠金融公司借款112000元,借期年利率8.4%,月费率0.92%,每月30日前偿还4560.78元,分36期偿还完毕。平安普惠金融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向田野的账户(银行卡号:62×××28)放款112000元,田野先后于2018年7月29日、2018年7月30日向田志成账户(银行卡尾号0399)转账100000元及12000元,共计112000元。田某成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9月29日、10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田野账户转款,并在转款后备注该笔转账是用于偿还贷款。自2018年11月起,田志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田野代田某成向平安普惠金融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共11期(截止到2019年9月份),共计50168.58元。
借用冒用身份借贷需谨慎
田某成抗辩:
田某成辩称该笔借款是田野向平安普惠金融公司所借,用于偿还田志成在宿州市小马奔腾科技有限公司合伙投资款。(该抗辩不被一审法院采信)
二、一审法院判决田某成偿还平安普惠金融公司贷款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田某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田某成以田野名义向平安普惠金融公司借款,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10月29日,只偿还3期后(共计13682.34元)便不再向平安普惠金融公司偿还借款。田野自2018年11月起代田某成已向平安普惠金融公司偿还借款本息50168.58元(截止到2019年9月份),故自2019年10月份起剩余借款本息100337.16元未偿还。因平安普惠金融公司合同中已约定不准提前偿还借款,故田某成应先偿还田野50168.58元,剩余借款本息于每月30日前向田野账户转账4560.78元,直至偿还完毕,共22期共计100337.16元。
一审判决:田志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田野借款50168.58元;二、剩余借款本息100337.16元分22期偿还,自2019年10月起于每月30日前由田志成向田野账户转账4560.78元用于偿还平安普惠金融公司的借款,直至偿还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1655元,保全费1273元,均由田志成负担。

二审法院: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田某成二审提供证据1.支付宝账单截图打印件及微信账单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田志成垫付了部分员工工资,其中支付宝垫付50252元、微信垫付20350元,同时还垫付了广告代理费25000元,田野未将上述款项返还田某成;证据2.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截图打印件,拟证明田志成通过李昕向田野转账合伙投资款50000元。田野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所涉款项应待双方合伙清算时审核。田野二审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拟证明田志成曾通过张某劝说田野向平安普惠金融公司贷款给田志成使用。张某出庭述称:其与田志成和田野系合伙关系。2018年7月,田志成让其帮忙劝说田野同意以田野的名义贷款,后来平安普惠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找过田野和田某成多次,最后田野应该同意了,并且其与田野、田志成在一起的时候,田志成曾通过手机有一笔还款,具体是通过微信还是支付宝偿还其不清楚。田某成认为张某的证言虚假,且其与田野现仍然是合伙关系,其所作证言不应采信。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为:田志成二审提供的两组证据均系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与本案所涉款项无关,本案不予认定;田野提供的张某出庭证言与田野向田志成转款112000元及田志成向田野通过微信方式还款的事实基本吻合,本案予以认定。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虽然案涉款项系以田野名义向平安普惠金融公司所贷,但田野提供的其向田志成转账该款项的账户明细、其与田志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张某的出庭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涉款项系由田志成实际使用并负责偿还的事实。鉴于田志成仅偿还案涉款项三个月的本息,且田野举证的账户明细及平安普惠金融公司的放款凭证截图能够反映田野实际偿还该款项的事实及每月的具体还款数额。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上诉人田某成负担。

三、大法盲旺仔有话说(风险防控措施):
1、在以自己的名义给他人套取贷款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款原因、以自己的名义为某某在某平台贷款、由某某按借款协议定时在某月偿还本息**元、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时应当备注还自己多少钱是用于偿还贷款、双方签字摁手印。总之,以书面形式或者是视频、电子邮件、短信等载体进行确定并保存,以作为举证依据。
2、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有微信、短信、视频证据为支撑的情况下,可以找在场的一到两个人作为证人证言,但该成本比较高,而且证人能否出庭作证也是胜诉关键。证人证言是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像类似案件均难以认定事实,因此,最好的证言效力是证人出庭作证。
3、在没有上述1、2点证据情况下,可以以电话催收催告形式进行对话录音,对话内容应当大概包含上诉1点的内容,或者报警以警方作的笔录为证据,只要事实基本吻合,也可形成非常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