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后将钱转借朋友,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近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马某与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20日起,马某多次通过其在某银行的账户将其从借呗等借贷平台贷出的款项转账给黎某。2019年7月28日,黎某向马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69870元,以及还款时间和每月最低还款金额。马某与黎某通过微信约定利息。之后黎某未按双方约定向马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马某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乳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黎某偿还借款本金16987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系在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再将所贷款转账给被告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之规定,乳源法院对案涉《借条》的效力不予确认,并认定原、被告双方关于案涉款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被告黎某应将其尚未归还的169870元返还给原告马某,原告马某亦应将其收取的利息6000元返还给被告黎某。
因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马某要求被告黎某支付其借款利息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因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案涉款项系来源于借贷平台的情况下,仍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原告马某从借贷平台贷出款项而产生的利息等损失,为避免诉累,法院认为被告黎某应赔偿原告马某相应的损失。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返还163870元和赔偿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163870元全部返还之日止);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信贷秩序,是无效的借贷关系,转贷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