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签认购协议后不能贷款,也不给退定金,房产销售被质疑不规范
近日,滨州市民刘女士投稿称,今年的3月份在位于滨州高新区的建大中央华府小区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了认购定金1万元(转账给销售人员),次日该小区售楼处的工作人员李某某让其到银行打征信,按照工作人员说的程序把材料给了销售人员,后被告知无法贷款,按照签订的协议,如果不能办理按揭手续,需要选择一次性支付房款,但是刘女士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刘女士以无法贷款要求开发商退款,开发商不给退,刘女士认为此事是因为销售人员的过错导致,签订认购协议书之前就应该核实购房者的征信情况,而销售人员为了业绩把程序搞反了,是开发商的责任。



时间轴:
3月份签订认购协议书,交1万定金。
次日销售人员告知刘女士提交征信材料。
数日后刘女士向销售人员提供材料。
6月份销售人员告知刘女士无法贷款,不退定金。
拨打12345热线,7月份回复:建议和开发商协商。
去售楼处协商,开发商依旧不退定金。
数次协商后,称看这定金是在销售人员手中还是在建大集团。
后告知钱打到建大集团所以不给退。

转账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为签订协议后让提交征信,导致不能贷款。是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还是当事一方的原因呢?
在此提醒市民朋友,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交定金时一定要谨慎,开发商多为利己的模板协议,每一条都要认真阅读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核实。而开发商销售人员也不要为了业绩头脑发热忘记核对好购房者的征信情况再签订认购协议书。希望相关部门也能加强房地产销售乱象的整治,完善、规范销售流程,防止这种乱象的不断发生。
注:滨州高新区建大中央华府小区开发商为山东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料显示是滨州建大集团(全称山东新建大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