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信用卡被盗刷,商户是否承担责任?
案件主体
原告:蔡红辉,男,汉族,38岁,机关工作人员,住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被告:金才来,男,汉族,40岁,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振兴路。
原告诉称
原告蔡红辉诉称:2009年5月16日22时30分许,原告驾车在宁波市邱隘镇方庄社区路边停车时,被案外人汪成楠等四人劫持。汪成楠等四人抢走原告信用卡6张,逼迫原告说出密码并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
5月17日9时,原告被解除人身限制后立即报案。后查询信用卡记录得知,5月19日上午8时19分、8时20分,原告的信用卡被他人在被告金才来经营的宁波市鄞州邱隘金凤珠宝店进行了刷卡消费,其中鄞州银行信用卡消费75000元,中国银行信用卡消费3670元,POS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为刘明。
原告在前述两张信用卡背面均有原告本人的预留签名,被告未审查该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也未对持卡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对审查,对持卡人的不正常消费行为未采取严格的审查措施,导致原告财产受损,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670元。

被告辩称
首先,法律并未禁止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消费,而且信用卡上也无法显示相关信息,被告无法确认持卡消费人是否是原告蔡红辉本人;
其次,原告被盗刷的两张信用卡均是凭密码消费,而不是凭签名消费,故原告经济损失与被告无关;
第三,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追回部分赃物、赃款,因此原告实际的经济损失不足78670元。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对于既设定了密码又预留了签名的信用卡,犯罪分子以胁迫信用卡所有人的手段获得该卡密码后,在信用卡特约商户处消费,签名与预留签名不符,商户没有核对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的签字是否一致,导致信用卡所有人财产受到损失,商户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犯罪分子持抢劫所得的信用卡至被告处刷卡购买黄金饰品,持卡人在POS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不符,也与信用卡正面的拼音明显不同,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未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虽设定了密码,但在犯罪分子的威胁之下透露了密码,故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情全面分析,酌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提示
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
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