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转借款这种行为法律上为无效

老陈与老王本是不错的朋友关系,老陈这两年生意不顺,东挪西借生意一直没有起色。在无奈中张口向老王借钱希望老王能救自己水深火热之中,以解燃眉之急。因这两年疫情原因老王的生意也不乐观。老陈因欠银行借款信用受限再向银行借不到钱了,想用老王的银行卡向银行借钱,由老陈还贷,跟老王商量。老王开始不情愿但又看到两人多年交情的份上,向银行贷了20万借给了老陈。开始几个月老陈还挺守信用按期还息,可后来不但不还钱,干脆电话也不接,两人多年的朋友就这样走到了径头。现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问题予以解读。

一、自然人之间借款应有借款合同或书面凭证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种清晰的规定便于日后发生争议,有书面依据。

二、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自然人之间借款中,一般出借人处于优势地位,在给付借款前把预付利息扣除,这种行为违返法律规定。

三、从银行借款再转贷的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再据《九民纪要会议》精神,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据此,无效的民间借贷自然人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老王与老陈的借贷关系,若诉讼到法院只能支持其诉讼请求20万本金,对于银行利息只能自己承担。其不知为了朋友义气帮人,结果害了自己都是因为吃了不懂法的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