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签署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日前,北京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曹某诉称,自2015年1月1日起,他开始为被告甲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首先,2014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曹某在闫某的指派下长期承担甲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制作展板、修订宣传册、修改宣传片、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工作。另外,2018年度甲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显示,曹某系该公司研发中心副主任,闫某系该公司联系人。其次,栾某一直代表甲公司给原告发工资。闫某曾为甲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其将股权转给栾某,闫某与栾某又系同居关系。2015年2月至2017年11月,栾某向曹某支付工资共计161 450元(450元系利息)。其中,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自2017年4月始,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最后,曹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其曾向闫某主张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且闫某亦未表示否认。2018年10月31日,因甲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曹某以拖欠工资为由口头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后曹某将甲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甲公司支付其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96 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 000元,并由被告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甲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曹某从未到甲公司上过班。甲公司实际经营地已迁至山东,北京无实际办公地点。第二,栾某只是甲公司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运作,其向曹某转账仅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第三,曹某受雇于栾某或乙公司,与甲公司无关。栾某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雇佣曹某,顺便为甲公司帮忙。2017年10月,栾某与曹某的帮工关系结束,乙公司注销,报

经审理,法院结合原被告陈述、原告工资发放情况、工作内容等,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最终认定曹某与被告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曹某工资96 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