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遭遇烦心事!违规隔断被拆除 合同解除后应该如何计算违约金?

出租人把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公司将房屋打隔断出租,后因违反相关规定隔断被拆除不能再分租,中介公司要求减少房租,双方协商不一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多少违约金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3日,曹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曹某将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一房屋出租给某公司,再由某公司对外出租。委托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曹某同意每年预留出30天不计算租金,作为某公司接洽承租的工作期间。工作期后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租金,即自委托之日起每年某公司给曹某11个月的房租。第一年房屋租金为每月5700元,第二年房屋租金为每月6000元(一个月空置期),第三年房屋租金为每月6300元(一个月空置期)。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委托期内某公司提前退租的,应赔偿曹某一个月的合同约定的月租金为违约金。在《合同》第九条补充协议中约定曹某同意某公司打隔断、分租。

该《合同》签订后,曹某将案涉房屋交付某公司。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房屋经某公司打隔断后由两居室变为三居室对外出租。后由于房管部门的督查,案涉房屋的隔断被拆除。自2019年11月24日起,双方就拆除房屋隔断后的房屋租金数额进行多次协商,曹某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6000元租金价格履行第二年的《合同》,某公司则以案涉房屋隔断已经拆除,《合同》约定的房租价格基础已丧失为由请求降低第二年的房屋租金。双方协商未果,确认于2019年12月7日解除《合同》,且某公司于当日向曹某交付案涉房屋。

庭审现场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合同》第一年度即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依约履行合同。

曹某主张某公司应该支付其提前退租违约金,即一个月租金6000元,同时主张2019年12月的房屋租金6000元。

某公司则认为不存在违约行为,退租是因为依照政府租赁政策,必须拆除隔断导致终止合同。同时不同意支付2019年12月的房租,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每年第一个月为免租期,故2019年12月作为租赁合同第二年的首月应该作为房屋租金免除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