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漏水致房屋受损 业主拒和解竟损失加重!法院怎么判?
因楼上装修导致房屋两次漏水,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业主杨女士将装修邻居马先生和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共计5.4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装修公司赔偿杨女士损失3064.62元。
原告杨女士诉称,楼上住户马先生装修房屋,因装修公司施工不当导致家中天花板两次漏水。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马先生和装修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共计5.4万元。
被告马先生辩称,渗水后其积极与杨女士协商,愿意给杨女士无偿修复好,也同意合理的赔偿,但杨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被告装修公司辩称,因装修时地面找平造成渗水,但并未造成其他损失,公司愿意承担所有责任,愿意免费修复并积极赔偿,但是杨女士主张的数额过高且不合理,无法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事发后以及本案审理过程中,装修公司均表示同意给杨女士家免费修复漏水受损部位,并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法院建议杨女士调解有利于双方,因鉴定费用会比较高,反而可能会扩大双方的损失,但杨女士不同意装修公司进行修复,仍坚持申请对自家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失进行修复方案鉴定及造价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杨女士又另外提出要求鉴定机构对受损部位之外的墙面、地面等多处的修复费用单方造价进行评估,主要理由是天花板粉刷后与墙壁会有色差,施工中会对四壁及周边有污损。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受损部位造价仅为3064.62元,杨女士自行增加鉴定的部分造价5474.36元。杨女士共支付鉴定费18000元。因此,对于杨女士因渗水造成的损失,应由装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因双方在庭审中已经对受损部位进行了确认,因此杨女士在鉴定过程中提出的受损部位以外的修复费用,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装修公司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装修机构,已经表示同意免费维修并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但杨女士仍然不同意装修公司进行维修,故本案鉴定费用是杨女士为证明其主张的举证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杨女士因渗水而造成损失3064.62元,鉴定费18000元由杨女士自行承担。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