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变相利息、高利转贷等

近日,业内人士向见闻财经提供了最新版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见闻财经逐条比对后发现,相比此前公布的124条征求意见稿,此次最新版有较大变动:新增2大项,合计十三项;各大项里分别有细则增减;合计共123条。

在借贷方面,提到切实按照降低实际融资利率水平的要求,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其中提到三点要求:51.【变相利息的规制】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出借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行为的规制】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有银行授信的出借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套取信贷资金;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高利转贷行为的危害性在于该行为本身,对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件,可以从宽把握认定标准。

53.【职业放贷的规制】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版删除了“【金融借贷的认定】凡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借贷行为,均为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及利率标准。”这是否意味着,金融借贷依然要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及利率标准?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为“两线三区”,年利率在24%并且包括24%是有效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超过24%不到36%部分是自然之债。而对于金融借贷,目前央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不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交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不过业内人士告诉见闻财经,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24%),一般法院审理也是依此精神。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低于民间借贷,贷款的资金来源也较为稳定,利率较低更为合理。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方面,最高院特别强调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卖方机构仅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尽了告知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的,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